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4号
作者:仙溪所胡剑勇     发布时间:2018-12-11 14:59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4号

当事人:龙芙蓉,女,31岁,文化程度:中专文化,安化县仙溪镇河东村村民。

当事人投资4万元于2016年4月28日在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开设“安化县仙溪镇龙芙蓉餐馆”。2018年10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本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至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额达90000元。因当事人未建帐,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获利情况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以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10月29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小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8年10月29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任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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