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37号
作者:平口所王炜龙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37号

当事人:刘自荣,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投资10万元在安化县平口镇娄益友谊街农贸市场区开设“安化县平口镇洪财生鲜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2018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所设超市的货架上以下商品超过保质期:1、长康山茶籽调和油1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5日,保质期18个月,70元/瓶;2、长康压榨调和油3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9日,保质期18个月,70元/瓶;3、合天下纯正菜籽油1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55元/瓶;4、雪碧20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保质期9个月,2元/瓶。以上过期食品均未销售,现场货值金额总计375元。本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过期食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召回通知书》各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长康山茶籽调和油1瓶、长康压榨调和油3瓶、合天下纯正菜籽油1瓶、雪碧20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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