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1号
作者:大福所钟杰     发布时间:2018-12-12 15:45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 ⠂ ⠂ ⠂ ⠂ ⠂ ⠂ ⠂ ⠂ ⠂ ⠼/span>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1

当事人:黄武,男,汉族,现年33岁,系安化县大福镇柳严村人,经营地址:安化县大福镇中心村,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05195713。

当事人在安化县大福镇中心村开设“安化县大福镇黄武商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从事食品销售经营。从开业至本局检查时止经营额达15000元,现场货值金额为2万元。因当事人未建账,获利情况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食品销售经营的事实经过,证照办理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 ⠂ ⠂ ⠂ ⠂ ⠼/span>⠂ ⠂ ⠂ ⠂ ⠂ ⠂ ⠂ ⠂ ⠂ ⠂ ⠂ ⠂ ⠂ ⠂ ⠂ ⠂ ⠂ ⠼/span>⠂ ⠂ ⠂ ⠂ ⠂ ⠂ ⠂ ⠂ ⠂༯span>

 

⠂༯span>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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