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4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6 17: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4 号

当事人:张日良,经营地址:安化县长塘镇通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N089E9C,法人代表:张日良。身份证号码:432326196005233479,联系电话:13762716268。

当事人投资5万元于2016年6月开始在安化县长塘镇通溪村设立“安化县日良商店”。2018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库存货值金额为20000元。至检查时止,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经营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2018年1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三: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商店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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