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2 号
作者:长塘所黄立鹏 张旭      发布时间:2018-12-06 16:57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12 号

当事人:安化县长塘镇中心学校,经营地址:安化县长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799114139E,法人代表:周建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02253771,联系电话:13873766243。

当事人在安化县长塘镇大荣学校花桥教学点内开设单位食堂。2018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未经许可即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调查,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是长塘镇箔花台村花桥片在2018年为方便学生就近入学而开设的,有幼儿园两个班及小学一至三年级各一个班,共计五个班77名学生。食堂仅提供给学校的老师及学生的早餐及午餐。学生营养餐是由国家免费提供,不进行收费。学生午餐收取800元/期,以10元/天为标准,政府每餐补贴2元,77名学生收取午餐费49280元,收取的午餐费均用于聘请厨师,采购食品原材料开销,无利润。由于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经营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当事人教学点食堂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2018年1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教学点食堂违法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三:由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工作人员龚志彬处理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四:由当事人教学点食堂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教学点食堂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立鹏  张旭   联系电话:0737-7673883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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