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0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30 09:40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贺必桃,女,56岁,汉族,住址:安化县***,现住址:安化县***,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金龙小区开设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在从事福利彩票经营活动的同时从事日用百货和生活用品经营服务活动。本局于2018年8月24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和生活用品经营服务活动,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办理营业执照。2018年11月1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依旧未办理营业执照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至案发,当事人营业额达5000元,因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经营额以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无照从事日用百货和生活用品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1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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