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8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1号
作者:仙溪所胡剑勇     发布时间:2018-12-11 14:56     信息来源: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食药工质罚字[2018]221号

当事人:张云磊,男性,汉族,高中文化,1967年3月25日出生,系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永安村村民。

当事人自2014年5月起在安化县仙溪镇仙溪街开设“安化县仙溪镇瑞丰源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经营活动。2018年9月17日本局在当事人开设的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填写了《安化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于门店醒目位置,并告知当事人此记录表不能撕毁、涂改且需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如若撕毁、涂改或遗失,将会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10月25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次检查时填写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表明上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确已撕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10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18年9月17日由本局制作的《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所开设的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后制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进行公示的事实。

当事人撕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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