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化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8 16:22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浏览数:

 

《安化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201995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9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召开了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同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方案中超过法律法规的部分进行调整。

 

依据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第一条 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依据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第二条 明确禁养区划定范围。各地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二、划定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益阳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

 

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三、划定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目标,结合安化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通过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等工作,在与益阳市和安化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区域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四、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本次安化县禁养区具体范围的划定,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要求对现行方案中超过法律法规的部分进行调整,并结合安化县实际情况,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安化县城镇建成区(中心区)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重新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湘政发〔2016176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益阳市第一批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13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划定长沙等 14 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 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 》(湘环函〔2019231号)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安化县境内共有2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是城南水厂、红岩水库、奎溪镇白毛溪、烟溪镇通溪、平口镇金沂水库、乐安镇碑冲水库、长塘镇大丰山水库、大福镇大尧溪、小淹镇合草冲溪、小淹镇栏牛洞水库、羊角塘镇大洞冲水库、滔溪镇朱阳溪、江南镇双溪水库、东坪镇横溪、乐安镇盐井水库、冷市镇又一水库、清塘铺镇清塘水厂、烟溪镇胜利水库、仙溪镇沙溪冲水库、马路镇潺溪水源保护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依据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①安化红岩省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面积为2783.30 hm2。涵盖原木子乡芒东、北山、三湾、马岩、土城、杨城、金园、温家等8个行政村及乡林场的范围。核心区分为两部分,即东核心区与中核心区。东核心区范围东以自然保护区与本县原杨林乡的界线为界、南至原木子乡马岩村茶芫坪、西以原木子乡任坪溪及官溪为界、北以谌家溪为界。中核心区东以原土城村的东行政界线、骆驼溪600m等高线、扁担坳、王家山为界,南以乡林场的南界为界,西以通坳山503.0m、颜家界、细家冲486.0m山顶为界,北以原土城村行政界线为界。

缓冲区面积3830.10 hm2。涵盖原木子乡土城(小部分)、坪溪、杨城(部分)、温家(部分)、小溪、金园(大部分)、大园、岩利(部分)、沅溪(部分)、丰坪(部分)、延龄(大部分)11个行政村范围;外围东至原木子乡任坪溪及官溪一带,北至原木子乡火烧溪到火把溪一带,西至保护区外围,南至黄花溪、柳溪、竹塘一带。

②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面积分别6094.3 hm2。涵盖银杏、金花、船溪、莲台、网溪、六步、渣洋7个行政村的范围,其范围东至达毛山(海拔937.0m)、上官溪、黄峰界(海拔856.0m)、松柏岭(海拔572.0m)一带,北至罗家界、六步溪、竹山界、风垭山、雷公凸(海拔862.0m)、架尖岩、连三洞(807.0m)一带,西至好水坑、茅山界、银杏坪一带,南至银杏坪、松溪、莲台、茶园坪、罗古坪、阴古尖(海拔928.3m)、黄花溪一带。

缓冲区面积4434.8 hm2。为环绕核心区外围的带状地域,涵盖友谊、苍场、渣洋、百竹园、银杏、金花、船溪、莲台、赤水、木榴10个行政村范围;其内围为核心区界,外围东至下官溪、吴家、上江溪、长湾一带,北至冷峰尖(海拔1078.0m)、鸭儿池(1031.0m)、渣滓溪、六步溪、安塘凸(海拔991.0m)、老山界(海拔1112.0m)、板凳垭(海拔991.0m)、黑尖(海拔1195.0m)一带,西至王尖(海拔1254.7m)、上湾城(774.0m)、塘家湾、赤水一带,南至赤水、赶羊冲、木桶坳、松水溪、南竹园、唐家院、大湖坪、高坪溪(海拔1097.2m)、铁山岭(海拔1013.0m)、末岩坡、莫家湾、毛尚(海拔835.0m)一带。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城镇居民区

安化县下辖23个乡镇(东坪镇、田庄乡、梅城镇、平口镇、清塘铺镇、大福镇、羊角塘镇、乐安镇、仙溪镇、江南镇、马路镇、长塘镇、小淹镇、奎溪镇、烟溪镇、冷市镇、龙塘乡、柘溪镇、滔溪镇、高明乡、古楼乡、南金乡、渠江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安化县实际情况,以安化县城镇建成区(中心区)为界限进行划定。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其它说明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今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具体范围有调整的,按新的调整范围执行。

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禁养区定义: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指经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5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3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执行。

 

依据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义: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3.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符合相关补偿情形的,依法给予补偿;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依据三:《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时限内依法关停或搬迁。

4.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建成区(中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除外)。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殖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必须遵循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发改、科工、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畜牧水产、保护区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场街道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统筹考虑环境质量、环境承载能力、总量减排目标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等,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衔接,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等。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化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安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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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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