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16:52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试行时间已逾期。安政办发〔2019〕27号文件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出台,试行文件有效期限只有两年,到2021年8月29日安政办发〔2019〕27号将正式失效。因此需要提前对试用文件实施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对关键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并印发新文件。 二是上级政策有变化。2019年出台安政办发〔2019〕27号文件时,我县是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函〔2014〕12号)文件为依据参照制定的,按照规范文件有效期为5年的相关规定,益政办函〔2014〕12号文件已于2019年失效。 三是具体问题需订正。安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出台后,下发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并正式启动相关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小部分被征地农民对安政办发〔2019〕27号文件规定的参保对象的资格认定不理解的情况,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矛盾多集中在“参保对象的认定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这一规定。针对上述情况需要重新研究确定。 问:文件在哪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改? 答: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修订。 一是参照文件的修订。 因益政办函〔2014〕12号文件已于2019年失效,修订稿拟删除27号文第一章第一条关于益政办函〔2014〕12号文件的内容“《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 二是参保对象的修订。 参保对象的界定,修订为“2008年1月1日以来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调整分配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的,以实际失地的村民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同时增加了一条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条款:“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重新调整分配土地,没有实际失地的小组村民”。 三是缴费方式的修订。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文件规定,删除《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中所有关于补建补缴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能向后按年缴费,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向前追补。 四是征地补偿费用筹集方式的修订。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标准修订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收费公路除外)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6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 增加资金筹集中关于政府划拨的条款:“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问:《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一是进一步确保被征地农民群体享受实惠。修订意见秉承让群众得实惠的宗旨,准确对照实际操作层面中的问题,一一从政策层面进行化解,尽力让更多群众能够享受政策红利、织密兜底保障网,保障民生,构筑和谐社会。 二是更加注重公平、还原历史。修订意见坚持自主选择、注重公平的原则,最大程度还原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公平,维护实际失地农民权益。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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