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08:35 信息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数:
一、 发布背景 今年以来,柘溪库区水域相继发生“6.9”“8.14”两起水上交通事故,共造成自用船舶驾驶员2人死亡,这充分暴露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扭转当前我县水上交通安全严峻形势,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发布本通告。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4.《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 三、整治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整治对象 在我县水域范围内航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乡镇自用船舶。 五、整治内容 1.无证驾驶船舶等行为; 2.非法载客、非法运输等行为; 3.非法航行; 4.在禁航水域航行或违规夜航等行为; 5.未配齐救生设备航行及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航行行为。 六、处罚措施 1.针对无证驾驶船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针对非法载客、非法运输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3.针对非法航行行为,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针对在禁航水域航行或违规夜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未配齐救生设备航行及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航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链接:关于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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