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化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3 21:38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1-01012

 

 

安政办发〔202147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安化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县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增强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安化县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均应处于有效期内且无权属纠纷。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原则上以第一权利人为专项资金申请人。如第一权利人放弃申请,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报人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施奖励、专利奖奖励、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知识产权促进奖励、争创名牌奖、发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实施奖励

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并在我县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新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地区)授权并在我县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国奖励3万元,当年新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并在我县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对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超过10年的的非职务有效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个专利只奖励1次);对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持续20年的非职务有效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每个专利只奖励1次)。

申请以上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

4.专利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利奖奖励

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企业申请的专利当年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申请以上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专利奖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获奖证书。

第八条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

当年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0.5万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申请该项资助,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际商标注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一)贴息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担保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单笔融资额度为2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0.5-1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1—2.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2.5-5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担保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评估补助:对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单笔融资额度为200万元以下的每年度给予3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年度给予4000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为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度给予5000元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评估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申请以上补助,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代办处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申请担保补助还需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直接质押贷款不需提交);

4.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质押专利权、商标权的评估报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

(一)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申请该项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知识产权促进奖励申报表;

2.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证明资料;

3.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当年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请该项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知识产权促进奖励申报表;

2.通过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认证资料;

3.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一条 争创名牌奖

对新申报认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请该项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当年购买发明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申请该项补贴,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发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证书;

4.发明专利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经营额数额,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违法经营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处罚金额的1%~6%一次性给予奖励。上述举报奖励最高不超1万元。

申请举报奖励,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三章 资金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拨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对在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化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安政办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安化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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