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化县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16: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发改局 浏览数:
一、起草背景 2022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8月2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规范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机制》(益政办发〔2022〕19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县发改局牵头起草了《安化县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范围。 1.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三种情形。一是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是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国有企业范围。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梳理形成国有投融资公司(含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4种类型全口径国有企业,每年开展两次常态化集中梳理,建立安化县国有投融资公司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政府决策程序。 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按照投资额度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根据《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安办发〔2022〕1号),将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意见纳入决策和立项程序。第1、2种情形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第3种情形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只需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 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由财政局牵头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评估论证程序后,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由县发改局牵头开展投资联审,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局出具《经营性项目联审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本级联审程序后,由县发改局向市联审机制申请进行投资联审复核。 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实施细则和项目联审机制分别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另行制定。 (三)严格立项管理。 符合第1、2种情形的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符合第3种情形的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履行立项手续时,需同步提供《实施办法》规定的立项要件,未按《实施办法》履行决策程序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手续。 (四)加强后续监管。 1.加强概算管理。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承担概算管理责任,批复概算时需提供概算管理承诺书,法人代表变更的,应签署概算管理移交书,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同责任期法定代表人分阶段对相应的投资概算管理承担责任。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概算。对违规超概算的项目,先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调整概算后,方可继续实施。 2.实行跟踪审计。县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信息推送县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将辖区内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计划,相关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严肃追责问责。对有缺失要件立项,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提供相关数据、文件弄虚作假,未履行调整程序超概算,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等5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