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0 09:38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一)起草背景 1.制定依据有修改。2015年10月11日,我县发布了《安化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安政办发〔2015〕4号),该细则实施以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起了重要作用。但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省人民政府2018年、2022年也先后两次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有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2.现实工作有需要。2019年我县机构改革以来,我县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部门、乡镇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不规范、文件报备不及时、“三统一”制度未落实等突出问题。 3.人大审议意见有要求。2022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指出“问题文件时有出现”、“制发程序仍待规范”等问题,提出了尽快修改《安化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 (二)起草过程 1.起草。3月,县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对照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经过反复探讨研究,起草形成《安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针对文件内容面向全县各部门和乡镇征求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多次修改。 3.开展合法性审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团对《管理办法(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反复讨论,对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1.主要对原有《实施细则》的整体框架做了变动。整体框架从总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县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附则四大章共三十三条修改为总则、基本规范、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清理与评估、附则八大章共四十二条,根据人大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文件名称一并进行了修改。 2.对文件的基本内容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增加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部门及乡镇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次清理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的制度,并且新《安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通过附件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编号等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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