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0 09:17 信息来源: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浏览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住房保障政策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号)、《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化县落实国家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安政办函〔2022〕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实现县域内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为了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适当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鼓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市场有效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更好地发挥租赁补贴在住房保障中的“补位”作用,形成“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的可持续住房保障机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属地管理、分类保障,精准高效、便民利民,应保尽保、该退尽退。 三、组织保障。为方便开展日常工作,成立安化县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组长,夏新建; 常务副组长,姚繁荣;副组长,吉亦军、刘昊青;成员,安化县住房保障中心各股室、分中心负责人,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由夏新建主持工作,下设办公室,姚繁荣兼任办公室主任。上述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接替人员自然递补。 四、申请条件 公租房租赁补贴主要用于解决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地城镇户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补贴方式。 (一)申请对象 申请地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取得当地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申请人以属地为原则,以出具的户口本为依据。如梅城城镇户口的在梅城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以此类推);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在当地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包括申请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新就业无房职工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正式录(聘)用未满5年、在申请所在地城镇就业并在申请之日前已办理好了录、聘用手续,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当地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 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稳定就业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本人及家庭在就业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并实际租房居住,且收入符合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父母有小户型自有住房,子女因经济困难没有在市场租赁住房借住在父母家,即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 “双困”对象,由初审单位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已超过轮候期),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环卫、公交、重点产业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重点保障对象,因特殊情况务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其他条件均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务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后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父母关爱工作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2〕33号)文件精神,着力改善住房条件。烈士父母在稳定工作,生活地无自有住房,经审核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烈士父母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保障对象同类标准的1.5倍发放。 (二)收入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的《安化县202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根据我县实际,分以下二个梯度进行保障: 低收入家庭:享受县民政部门低收入待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初审,社区或单位组织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等实质性审查,综合民政、人社、交通、税务、市监等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后据实界定收入、资产等情况,出具收入证明并将相关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收入认定标准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新就业无房对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申请对象提供的且经初审单位确认的真实有效工资证明来界定。 (三)资产界定 1.不动产登记。经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包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公租房申请或享受地无自有、购买不动产。 2.工商内资市场主体登记。经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包含配偶和未年成子女),在职能部门数据库无工商内资市场主体登记或有工商内资市场主体登记且注册资本在15万元(含)以内的。 3.车辆登记。经查询,申请对象及其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包含配偶和未年成子女),在职能部门数据库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有车辆登记信息且购置价格在12万元(含)以内的。 4.易地扶贫安置对象、避险安置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因已享受了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原则上不再安排公租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避免重复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其他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离婚或因水灾、火灾、拆迁等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无房的,可不受2年限制。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初审提交(实质性审查) 初审单位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提交申报资料至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复审。 (三)复审公示(部门间联审) 复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对所报资料组织部门联审。经部门联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名单进行网上公示7天,同时反馈回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发放 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申请当季开始核算发放。 (五)建立轮候制度 公租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1年。对于符合保障条件申请实物配租的对象,在轮候期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或享受实物配租或享受租赁补贴。原则上租赁补贴发放清单即为实物配租轮候名单。 四、补贴标准 1.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月。 2.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6元/月•平方米、5元/月•平方米。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租赁补贴月补贴金额(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家庭补贴标准*家庭人数*人均保障面积。 五、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单位上报的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补贴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县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补充,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完成后节余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自动转入租赁住房专项账户,用于弥补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六、续发管理 申请家庭应当按季度主动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等情况,初审单位必须入户核查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领取资格,特别是收入、资产等的调查核实,及家庭成员的异动等情况,严禁将已死亡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套取补贴资金。初审单位将已核实的符合条件名单按规定程序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家庭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调整其补贴档次;经核实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当季停止发放补贴。 设立最长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补贴发放原则上为3年。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仍未进行实物配租的,3年到期后不再纳入公租房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本县其他安居(租房、购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 (二)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分配公租房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申请家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已经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失信黑名单台账。 (四)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渠道。县住保中心投诉举报热线:0737-7291469,政务服务投诉举报电话:0737-7865110,投诉邮箱:121068683@qq.com。 八、有关要求 (一)该项工作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地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所属社区居委或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落实该项工作。 (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核定金额发放,直接打入申请家庭提供的“一卡通”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对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要取消其享受资格。对已经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限时退还。对于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应免于问责追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五)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为公租房的两种不同享受方式,申请实物配租的对象,其准入条件(包括收入、资产等界定)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安化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月标准
安化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年标准
安化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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