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12-18
关于印发《安化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2-16 15:5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数:


AHDR-2023-02002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

安化县财政局


发改〔2023〕


关于印发《安化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号)要求,建立完善县级投资联审机制,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现将《安化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化县财政局


202328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印发


安化县国有投融资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联审项目,是湘政办发〔2022〕26号文件所指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投资联审,是指经营投资项目在完成本级决策程序后,履行立项程序(核准、备案)前,由相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开展联审。

第三条 级投资联审机制,由县发改局牵头,联合财政建立,负责对经营投资项目开展投资联审。

投资联审机制视具体情况,可邀请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联审。

第四条 投资联审机制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是否符合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等。其中,财政部门重点审查项目使用的政府性资金是否合理,发改部门会同行业管理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市场化、有经营性收益的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申请开展投资联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请开展投资联审的请示文件;

2.项目和项目单位基本资料(简介、法人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与项目相关业绩证明、债务情况等);

3.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

4.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查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

5.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6.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7.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运营收益预计情况及全生命周期融资收益平衡方案;

8.核准制项目达到项目申请报告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

9.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条 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在申请开展投资联审前,必须经级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

县发改局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定出具联审意见(附件1),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评定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由市投资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

原则上投资联审机制应在收到投资联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并出具投资联审意见

第七条 投资联审一般采取集体研究或征求意见形式开展,对投资额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也可适当增加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等形式或环节。

第八条 投资联审项目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通过:

1、决策程序完备、提供资料真实;

2、资金来源合理;

3、不存在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

4、符合各级各部门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5、属于确需政府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范围

第九条 参与联审单位和专家均应独立填写联审意见登记表(附件2),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投资联审意见,并注明理由,单位须加盖公章,专家须签字,由发改部门汇总,作为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附件存档。发改部门综合联审单位专家意见,形成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初审)意见。

第十条 投资联审要遵循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第十一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本办法不适用于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初审)意见(标准模板)

2联审意见登记表(标准模板)

25号 附件1 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初审)意见.doc

25号 附件2 联审意见登记表.doc

责任编辑:县发改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