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11:4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发改局 浏览数:
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县人大常委会《安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安常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安办发〔2022〕1号)、《安化县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3〕2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内容 (一)对《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安办发〔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优化调整。 1.将1号文件第七条(二)中“政府投资或政府配套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县投资主管部门方可进行立项审批”调整为“政府投资或政府配套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县投资主管部门方可进行立项审批”。 2.将1号文件第七条(三)中“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配套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配套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战略意义,或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一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调整为“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配套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配套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战略意义,或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在1亿(含)元以上的项目,由第一主任主持召开县投决会研究决策”。 (二)对《安化县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23〕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优化调整。 1.将2号文件第(三)条中“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按照投资额度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调整为“政府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按照投资额度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查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2.将2号文件第(四)条中“其中,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附件3);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核和完成本级评估论证程序后,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调整为“其中,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附件3);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审;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核和完成本级资金来源审核程序后,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 3.将2号文件第(五)条中“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在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审,并出具《经营性项目联审意见》(附件4);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审,由县发改局向市联审机制申请进行投资联审复核”调整为“符合第(一)条第3种情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在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审,并出具《经营性项目联审意见》(附件4);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在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审,由县发改局向市联审机制申请进行投资联审复核”。 4.将2号文件第(七)条中“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附件5);②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供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附件6);③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④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⑤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调整为“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附件5);②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纪�(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供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附件6);③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④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意见(投资额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⑤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国土规划、行业审查等意见”。 5.将2号文件第(八)条中“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与投资的国有投融资公司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②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供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③县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④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调整为“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与投资的国有投融资公司必须同步提供以下文件: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②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只需提供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意见);③县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④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相关配套文件中的资金审核额度同步进行调整。 二、后续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执行。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持续做好国有投融资公司名录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立项和概算管理等工作,不断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二)严控债务风险。坚持以“管项目”来“管债务”,把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统一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中一体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过“紧日子”,结合各级财政和债务情况,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严把政府性投资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加快项目实施。坚持“管债务”与“稳增长”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资金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的经营类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对审核通过项目,加快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强化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化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6日
安化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6日印发
责任编辑: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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