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县财政“一卡通” 发放的通知
安民发〔2022〕34号
作者:安化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11:24 信息来源: 安化县民政局 浏览数: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县经开区、南区事务中心、柘溪林场、洞市林场民政经办机构: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巡视和审计交办社会救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湘民电〔2022〕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起,全县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县财政“一卡通”发放(急难型对象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放时间。原则上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乡镇上报临时救助花名册(样表附后),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10日。 2.发放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安化县民政局安化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民发〔2018〕75号文件)执行,即:个人申请、乡镇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提出审批意见并向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上报花名册、资金通过县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3.救助标准。乡镇审批的个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低保标准的1-6倍,最高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各乡镇每季度上报县局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县局下拨的资金额度。 4.规范急难型救助。乡镇根据救助对象急难型情形,可以先行发放现金,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已经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乡镇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5.临时救助坚持实事求是、托底线、救急难的原则,严禁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严禁用于解决信访维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发放节日走访慰问金。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现象的,视情节严重,追究责任并移交县纪委监委。 安化县民政局 安化县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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