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无证明城市”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19 11:25 信息来源: 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数:
YYCR-2022-01010 益政办发〔2022〕1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落实省政务管理服务局“放管服”改革“揭榜竞优”工作要求,推动“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23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电子证照和电子证明应用,推广“免证办”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和南县、大通湖区高频事项中证明事项的梳理工作;7月底前,完成无证明城市系统开发并上线试运行;11月底前,基本建成“无证明城市”。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四级联动全域推进。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四级按照统一标准同步推进,上下联动,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坚持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证明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3.坚持法有规定无需提交。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核验确认、在线开具、告知承诺等多种方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重点任务 (一)梳理公布证明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省政务服务事项“三化”成果,结合我市政务服务现状,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以及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证明事项供给清单和需求清单。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梳理完成的供给清单、需求清单逐项进行审核论证,形成《益阳市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并广泛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以下不再列出;完成时限:市直300个高频事项和南县、大通湖区高频事项中的证明事项梳理在6月底前完成,其他区县(市)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建设无证明城市系统 由市政务管理服务局牵头,依托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无证明城市系统,在“益办事”APP开辟无证明城市专栏,通过在线申请获取证明材料,确保企业和群众共享“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各区县(市)按照“市级统筹、分级建设”的原则完成本区域人员、流程、文书、电子印章以及必备设施设备的配置工作。未进驻政务大厅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报同级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同意,按照“谁使用、谁配置”的原则,自行配置系统所需设施设备。 (三)分类推进无证明办理 1.通过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的方式免提交一批。 2.通过核验确认的方式免提交一批。 3.通过在线开具的方式免提交一批。 4.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免提交一批。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动态调整优化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事项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各级各部门应及时调整和规范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确保证明事项实时更新。 2.建立多次复用机制。建立证明材料一次提交、多次复用机制,对于多次办理的同一类审批服务事项,除首次提交证明材料需进行核验之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的,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出具提供。 3.建立投诉监督机制。多渠道公布益阳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投诉监督方式,公开受理企业和群众有关证明事项办理的投诉。 4.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用平台,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对存在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制定完善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5.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探索“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对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而出现偏差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员,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营造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担当作为、善于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益阳市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指导和组织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清理审核论证、清单发布、系统开发等“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对各级各部门的“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市)要相应建立工作专班,制订本区域的实施方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作为“无证明城市”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电子证照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经审核后发布至益阳市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照库系统);不具备在线生成条件或不宜在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要采用离线生成方式在业务办结之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汇聚至证照库系统;一次性大批量发放证照的,要在业务办结5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照,并汇聚至证照库系统;在“无证明城市”建设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完成存量证照的电子化生成,并及时补充到证照库系统。 (三)加强督促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放管服”改革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重要指标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未按时完成或完成后仍向企业和群众违规索要证明材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推介。在创建“无证明城市”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路径,实现众所周知,合理引导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预期,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体验办理和全程监督评价。 附件:益阳市无证明办理工作规程
附件 益阳市无证明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积极创建“无证明城市”,确保部门无证明办理工作高效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无证明办理”,是指通过全面梳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各类证明、证照、执照、证件、批复、批文、认证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说明等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通过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核验确认、在线开具、告知承诺等方式,实现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即可办成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证明材料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的无证明办理工作。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以及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本规程。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应当由市外机构或组织出具、且不能通过网络核验的,由市级初审上报省以上或省级委托下放、审核环节在省级的事项,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益阳市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 《清单》的证明材料和免提交方式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应当将涉及的证明材料申请增加《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证明材料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且涉及证明材料的; (三)因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证明事项的; (四)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实际仍要求出具证明材料,且《清单》遗漏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应当申请变更《清单》内容: (一)办事单位或出具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变更的; (三)证明材料名称或者种类变更的; (四)证明材料免提交方式变更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应当申请取消《清单》内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需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区县(市)政府决定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因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不再办理或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清单》内容的情形。 第八条 因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清单》内容的,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日期、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申请调整的证明材料、调整类型(新增、变更、取消)、免提交方式(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核验确认、在线开具、告知承诺及其他)、调整依据等。 第九条 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至少配备1名联络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和AB岗制度要求配备相应的办理员。 第十条 市、县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络员、办理员等工作人员信息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业务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无证明办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即出具单位的证明材料已通过证照汇聚和接口调用的方式实现了数据共享,办事单位根据申请人授权,直接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核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再提交; (二)核验确认:出具单位应申请人或办事单位申请,对本单位未汇聚到益阳市电子证照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照库系统)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确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上传原证明材料的电子档、扫描件等信息,并同步传送到证照库系统; (三)在线开具:出具单位应申请人或办事单位申请,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利用无证明城市系统在线开具证明材料,并同步传送到证照库系统; (四)告知承诺:对属于国家和省、市实行的告知承诺事项,以及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材料,可允许申请人以书面申报承诺的方式予以免交。 企业和群众办事涉及多种证明材料的,可根据证明材料实际同时适用以上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和群众无需申请,即可通过“益办事”APP个人空间等渠道,查看、下载已通过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方式获取的与本企业和本人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和群众通过“益办事”APP等渠道下载的证明材料,办事单位通过证明材料上的统一认证码在无证明城市系统上进行核验。 企业和群众在申办政务服务事项时,可授权办事单位利用“益办事”APP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直接调取前款所述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事单位在申请人未提供证明材料,需要出具单位核验的,可由本单位的联络员、办理员等工作人员,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向出具单位发起协查核验申请。 第十四条 收到证明协查核验申请的单位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并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将协查核验结果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反馈给办事单位和“益办事”APP等渠道中企业和群众的个人空间: (一)对协查事项已有数据库或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存储的业务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反馈协查结果; (二)需要查阅纸质档案的业务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 (三)因历史原因档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难以查找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办事单位;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核验的,要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收到在线开具申请的单位应即时予以登记受理,并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将在线开具核验结果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反馈给办事单位和“益办事”APP等渠道中企业和群众的个人空间: (一)应当1个工作日内反馈; (二)因历史原因档案不全需多方查找或难以查找的相关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办事单位;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无法开具的,要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协查核验和在线开具时间不列入办事单位的政务服务承诺时间。 第十七条 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和出具的电子证明,应当加盖无证明城市查询核验专用章(适用于证明材料的电子认证)或电子证明专用章(适用于在线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由系统自动生成统一认证码。 第十八条 出具单位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遇有证明材料变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吊销、注销、废止、质押等情形的,应在无证明城市系统上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通过无证明城市系统共享和出具的电子证明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市域内和认可我市电子证明材料地方的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市域内各级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另行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办事单位使用证明材料仅限业务开展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开放共享获得的纸质、电子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于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收件(受理)窗口一次性书面告知可承诺的证明事项及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 (三)收件(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告知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具体原因; (四)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办事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告知承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无证明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拒不协助核实、发送证明材料的; (二)已公布实施的免提交证明事项,办理过程中仍索要证明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无证明城市系统的; (四)在证明查询、开具、核验、代办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将获取的电子印章和电子证明材料挪作其他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无证明办理工作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于追究责任: (一)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义务性内容; (三)依法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群众有权对无证明办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对办事单位和出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