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精细化管理城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协调、美观、健康,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草拟了《安化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至县城管局。
联系人:张凡胜,联系电话:7223529,邮箱:491359793@qq.com,通讯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附:《安化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化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广告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绿地、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以下类型: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设施;
(二)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
(三)利用各种升空器具,通过拴拉、吊挂等方式附着于广告载体上的广告设施;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它临时性广告(含户外宣传、便民服务广告信息发布栏)。
第五条 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和统一收支。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审查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利用公用设施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开发工作。
财政、住建、交通、应急管理、气象、消防、交易中心、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东坪镇人民政府、南区事务中心、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广告规划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区总体规划和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县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文明,弘扬企业文化,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纳入户外广告同步规划;
5.需要纳入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区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亮化及周边景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城区其他道路、地段、重要区域和标志性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住建、交通、气象、消防、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东坪镇人民政府、南区事务中心、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休闲公园和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城区主次干道的街头绿地、人行道和公共绿化带内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三)依附学校教学区、居民区和住宅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和玻璃墙面(不含大型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设置墙体广告;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等各类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五)占用人行道、人行盲道、车行道及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影响交通通行安全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
(七)影响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及与周边街景不协调,妨碍市民的生产生活和有损城市市容的;
(八)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免费供公众查阅。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遵循“政府主导、遵循规划、简化程序、统一受理和集中审批”的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实行部门联席会议集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定期召集城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召开,主要负责审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经营方案、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发布内容及其它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擅自审批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统一报送县户外广告联席会议集中审批。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90天内未完成设置,又未变更设置许可证件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后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可网上申报):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和安全措施的说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晚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布幅、横幅和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
(二)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三)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设置的固定跨街广告设施;
(四)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墙面吊挂和张贴的各类广告;
(五)在公共张贴栏外设置或者张贴的纸质印刷品、不干胶贴纸和宣传彩页;
(六)在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社区庭院、集贸市场和单位楼道可视范围内涂写、张贴、刻画和绘制各类非法小广告;
(七)在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宣传彩页、各种名片和其它纸制宣传资料;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十八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报,按照中央、省、市现已公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置。
第十九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应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超过二层窗台,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其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与建筑立面平行。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二十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应符合全县“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政府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电子显示屏广告:
1.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可能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
2.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等可能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的;
3.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的。
4.利用公交车、的士车或其它车辆(后挡风玻璃或车身)等移动载体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影响行车视线的;
(三)设置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四)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1000cd/m2(堪德拉/每平方米);在其他地区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400cd/m2;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和社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其中高立柱、大型电子显示屏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
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或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设置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如需延期使用,需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延期申请,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安全和设置许可要求的,依法办理延期许可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期;未取得延期许可或逾期未申请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其原有设置许可到期后自行失效,广告设施由广告业主在设置许可到期后10日内自行组织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或设置人)按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户外广告经营者需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按有偿使用原则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收取。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可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或协议方式取得。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和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可采取协议或拍卖方式取得。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和设施等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取得。
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其广告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基准价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专业机构按市场评估确定,评估确定的基准价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重新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收入一律使用湖南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的美化与亮化以及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
(一)政府举办的文化体育、经贸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重大活动,需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二)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设置公益标识牌等;
(三)沿街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性门头招牌(仅限一楼一店一牌),且招牌上沿未超过二楼窗台,面积未超10㎡的。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画面清晰美观,内容健康文雅。发布广告应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时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按照许可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变更前7日内办齐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及时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按有关规定按时开启照明设施;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有专人值守,遇恶劣气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和维修。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达不到安全设置要求的一律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账,开展城市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例会,通报信息,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规划、市场监管、住建、城管、交通、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联合整治行动。
(四)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城市户外广告实行年度检测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安排。政府各级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调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以公益广告名义开发建设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必须全部安排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满3年,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政府无偿收回产权作为政府户外公益广告的固定发布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
(三)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的经费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自行承担。
(四)户外广告设置人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根据公益广告活动要求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应当按要求无偿予以配合。
(五)对无法及时履行户外公益广告宣传义务的广告业主,可按市场行情缴纳10%的户外公益广告基金,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调节。
(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用公益广告补充,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许可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三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书面通知7日之内自行组织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不符设置要求,应当由广告业主在限定的期限内组织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参照本办法实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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