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 2020 ]第 041号
被 处 罚 人:蒋*明
地 址:安化县**乡**村第七村民组
证 件 号 码:43092319****207219
现查明 2021年4月16日15时53分,当事人蒋*明驾驶运输车辆至莲台至盛世茶都路段,覆盖不严实、沿途撒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罚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00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 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