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 2021 ]第 091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区***大道****广场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6******4Y
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你单位2021年6月5日22时18分高考中考特殊期间,在安化县黑茶大市场二期工程中,进行混凝土整板浇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且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 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
根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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