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2021〕第09*号
当事人:湖南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52B,地址:长沙市**区坪**道时**厦东座***房,法定代表人:颜*。
你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在安化县东坪镇***工地运输建设垃圾,涉嫌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安化县东坪镇***工地运输建设垃圾,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 现场照片,证明 驾驶员肖*阳驾驶运输车辆在东坪镇***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驾驶员肖*阳在湖南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彭*藤的授意下,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四: 询问笔录、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驾驶员肖*阳在湖南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示下,于东坪镇***工地运输建筑垃圾15立方米,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021年 8月 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告字〔2021〕第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2.2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080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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