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当罚决字[ 2021 ]第 002 号
当事人:谌*海
地 址:东坪镇青*村下**村民组28号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5日08时45分在东坪镇林家村启智幼儿园旁因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箱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R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R当场收缴
R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前将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安化支行,帐号:43001554067****00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4094102540
当 事 人:谌*海 2021 年10月15 日
执法人员:颜*峰 曾* 2021 年10月15 日
2021 年10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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