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2021〕第099号
当事人:安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1T,地址:湖南省安化****区**村**路,法定代表人:谌*中。
你单位在2021年8月6日前将运营产生的污水直接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涉嫌未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1年8月6日前,在安化****区安化*****有限公司营业区域,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 2021年8月13日14时,安化县*****有限公司产生的洗涤污水通过一根管道,排入了城镇污水管网;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 安化*****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投入使用至2021年8月6日,未办理排水许可证,将污水排放到了城镇污水管网。
证据四:县住建局《关于<关于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认定的函>的回复函》,证明 安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6日前未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证据五: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4135字第0003号),证明安化*****有限公司在联合检查后积极进行了整改。
2021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告字〔2021〕第09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2021年10月15日向我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辩称,处罚是正确的,但因为积极配合调查且之前完全不知道这部法律,主观上没有违规意识,因此,应免于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申辩的理由,无法否定你单位2021年8月6日前,在安化县*****有限公司营业区域,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达到了从轻处罚的标准,故你单位要求减轻处罚的上述申辩,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规定,根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排水许可证,并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7.2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0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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