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 2021 ]第 172 号
被处罚人(单位):吴*石
证 件 号 码:430923198505****19
地 址: 东*镇吴*村第*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2021年11月04日21时15分,当事人吴*石驾驶运输车辆湘L***10在东坪镇沿江路城管局门口运输碎石时未按指定路线行驶。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罚捌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00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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