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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2-1662011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04-2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4月行政处罚公示3
作者:谌小艳     发布时间:2022-04-22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2022]第 0*4

被处罚人(单位):安化县******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924309MA7A****62

     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社区****大市场**-1-108号

现查明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华莱城路段散发小广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违规物品、执法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   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罚款伍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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