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 2023 〕 012 号
当事人: 吉**
你(单位)于 2023年4月3 实施了 在安化县城南区林家2安置区7栋三单元202张贴小广告 的行为,涉嫌 违规张贴小广告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4月3日8时许,我局直属大队接市民投诉,投诉安化县城南区林家2安置区7栋三单元202张贴有小广告,2023年4月3日9时00分经直属大队执法人员谌**、刘*现场勘查,发现202总共张贴有13张,经询问吉**在202张贴了3张,7栋其它楼层贴了10张,共张贴了13张。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 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明 当事人张贴小广告的违法事实 ;
证据二 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 当事人张贴小广告的现状情况 ;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张贴小广告的违法事实 ;
2023 年 4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 2023 〕 012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2023年4月3日9时在安化县城南区林家2安置区7栋三单元202张贴小广告 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受到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 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承诺以后不再在安化城区内张贴小广告,但因当事人张贴小广告有两次行政处罚,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五节,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24.1.3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农商银行 (账号: 840126000******17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
联 系 人: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 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 7229270 邮政编码: 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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