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3〕第026号
当事人:安化县**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33837****F,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镇城*区雪峰*大道与东*大桥交口处罗*商业广场2**1,投资人:何*徽。
你于2023年5月26日,在安化县东*镇城*社区雪峰*大道罗*商业广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年5月26日,在安化县东*镇城*社区雪峰*大道罗*商业广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酒楼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何*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基本情况及投资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工程现在修建的具体状况,且由投资人何*徽签字承认其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安化县城管执法局已按要求责令安化县**酒楼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证据四: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酒楼投资人承认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事实,并对登记表内证据无异议;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酒楼在安化县东*镇城*社区雪峰*大道罗*商业广场进行的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023年7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3〕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3〕02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的规定,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方安化县京浩酒楼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处直接责任人何建徽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元整;
共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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