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当罚决字〔2023〕00*号
当事单位:安化**渣土运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23******UX66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路102
你公司的车牌号为湘HC**53、湘HC**33的2台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8月23日8时至12时期间在从东坪镇迎春路柳溪棚改项目工地运输渣土至东坪镇东渠公路中砥加油站旁空地时实施了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4台次(湘HC**53车辆2台次、湘HC**33车辆2台次)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2.4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24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24时前将款交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306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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