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当罚决字〔2023〕00*号
当事单位: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商业广场
你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15时许在安化县城南区茶香路**市场二期项目工地东门现场未设置冲洗设备和未安排工作人员清洗出场车辆,车辆轮胎带泥上路导致茶香路路面污染**米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24时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的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24时前将款交至安化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500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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