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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4-1889975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1-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12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01
作者:颜韶峰     发布时间:2024-01-05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3009

  当事人:吉*;年龄:45岁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 出生年月: 19**.12文化程度:小学电话:1529****026;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住所:安化县东坪镇*****

2023年12月16日15时10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村垃圾***封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未遵守作业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2月16日15时10分安化县东坪镇**村垃圾***封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遵守作业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叁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3年12月16日15时10分安化县东坪镇**村垃圾***场封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未遵守作业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证据2023年12月1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承认2023年12月16日15时10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村垃圾***封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未遵守作业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证据2023年12月18日对吉*《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2月16日15时10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村垃圾***封场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未遵守作业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证据四: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本人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12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字〔2023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安化县东坪镇***垃圾***封场施工工地未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四)****。”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款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吉良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25.2.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50080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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