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16号
当事人:谌**;年龄:35岁;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 出生年月: 19**.**;文化程度:小学;电话:138********;身份证号码:43092319**********;住所:东坪镇**********号。
你于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驾驶车牌为湘A.*****混凝土泵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沿江路路面污染(长度50米),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4年03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驾驶车牌为湘A.*****混凝土泵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沿江路路面污染(长度50米),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叁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执法人员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沿江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4年03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执法人员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沿江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4年03月29日对谌艳平《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实你承认驾驶车牌为湘A.*****混凝土泵车于2024年03月28日10时43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沿江路路面污染(长度50米)。
证据四:2024年03月29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0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驾驶车牌为湘A.*****混凝土泵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沿江路路面污染(长度50米),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谌**驾驶车牌为湘A.*****混凝土泵车在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低水坝桥头城西垃圾压缩站旁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沿江路路面污染(长度50米),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且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6.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06705****80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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