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当罚决字(2024)018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地址:郴州*****************
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9日09时43分,在湖南安化**************建设项目工地,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未遵守作业守则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2024年04月19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2日前将款交至中建设银行安化支行
账号:43001****6705****80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人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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