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 2024 〕 031号
当事人:刘*南身份证号:430923198**224**25,地址:安化县冷市镇***第三村民组。
你于2024年4月2日晚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门前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2日20时15分,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门前摆摊设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刘*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4年4月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4年4月2日在柳溪西路东坪中学门前拍摄照片一张制成《现场及说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2日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门前摆摊设点。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确认签字。
2024 年 4 月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2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柳溪西路东坪中学门前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四)......;(五).....;(六)....;(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的规定,应当受到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21.8.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670525****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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