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 2024 〕 032 号
当事人:谌亮岩,身份证号:4323261969****691X,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村谌家组。
你于2024年4月26日15时10分涉嫌在城西社区(大埠溪西江雅苑对面)易福楼前损毁花草树木,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4月26日15时10分,在城西社区(大埠溪西江雅苑对面)易福楼前损毁花草树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谌*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4年4月2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损毁花草树木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4年4月26日在城西社区(大埠溪西江雅苑对面)易福楼门前拍摄照片一张制成《现场及说明》,证明当事人存在损毁树木的事实;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于2024年4月26日在城西社区(大埠溪西江雅苑对面)易福楼前损毁花草树木的事实。
以上证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确认签字。
2024 年 4 月 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城西社区(大埠溪西江雅苑对面)易福楼前损毁花草树木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千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8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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