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 024 号
当事人:胡**,身份证号码432326********5740,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第*村民组。
你于2024年*月**日**时在安化县城南区**大道***号安化*中校门前摆摊售卖烤香肠的行为,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月**日**时,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安化县城南区**大道***号安化*中门前),摆摊设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4月18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4月1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证据四:2024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月**日**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大道***号安化*中校门前摆摊售卖烤香肠,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1.8.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 7229270 邮政编码: 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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