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罚字〔2023〕第032号
当事人: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C1F3****,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县东*镇城*区陶澍大道华莱**1栋1048号,法定代表人:莫*娟。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在安*县东*镇城南区华莱国际1栋,涉嫌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2023年10月17日,在安*县东*镇城南区华莱国际1栋,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证明 2023年11月22日复查,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产生的餐饮污水,从厨房排入到城镇排水设施;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 2023年11月22日,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产生的餐饮污水,从厨房排入到城镇排水设施;
证据四: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回复函(安建函[2023]164号),证明 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在2023年12月19日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 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于2023年10月17日,在安*县东*镇城南区华莱国际1栋,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3〕第0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3〕03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规定,根据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排水许可证,并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7.2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补办排水许可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1 月 12 日
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2024年1月12日,我局向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城罚字〔2023〕第032号),认定当事人具有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补办排水许可证。
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不服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安化县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县美*闻湘月餐饮店放弃撤销安城罚字〔202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
二、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城罚字〔2023〕第032号)确定的罚款10000元调整为5000元。处罚决定的其他内容不变,具有法律效力。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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