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19号
当事人:安化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B,住所: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林**。
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0日21时15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4年06月2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06月20日21时15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06月2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安化县******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0日21时15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06月24日对委托代表人王**、运输车辆驾驶员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安化县******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0日21时15分,在安化县东坪镇*****************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
证据三:2024年06月2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表人王**的《现场负责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委托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表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0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1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应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擅自处置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以上100㎥以内,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化县******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07月01日
联 系 人:龚* 颜** 联系地址: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177*****000 邮政编码: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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