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事人:安化县弘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430923MA4R5****U,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上海城二期6栋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朗。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东坪镇梅山御龙湾项目中,涉嫌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26日,在东坪镇梅山御龙湾项目中,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人代表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梅山御龙湾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技术指标、交付使用情况,委托代理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三:《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证明安化县弘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存在,委托代理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四: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安建移函[2023]第51号),证明安化县弘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梅山御龙湾项目中,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证据五: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弘宝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梅山御龙湾项目中,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第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四)...”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停止使用梅山御龙湾项目所建房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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