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52号
当事人:蒋**,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7225,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第一村民组,联系电话:1539971****。
你于 2024年7月*日**时10分和**时4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入口旁人行道上,摆摊售卖猪肉的行为,涉嫌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7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日**时10分和**时40分,你以流动商贩形式摆摊售卖猪肉,违反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52号),要求你立即停止占道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4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7月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售卖猪肉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非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7月9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7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5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7月*日**时10分和**时40分,在安化县城南区陶澍大道****入口旁人行道上,以流动商贩形式售卖猪肉,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根据......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流动商贩未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受到处五百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4.3.3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未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3日
联 系 人: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 7229270 邮政编码: 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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