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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4-1980874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7-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50
作者:袁尚鹏     发布时间:2024-07-26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决字〔2024050

人:**,身份证号码3429011981****1811,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联系电话1507370****   

你于 20247***25分,在安化县城南区**路安化*中西门前摆摊售卖麻辣烫的行为,涉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本机关于  20247*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7***25分,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安化县城南区**路安化*中西门前),摆摊设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7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72《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摆摊设点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74《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证据四:202478《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78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79,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5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7***25分,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安化县城南区**路安化*中西门前摆摊设点,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受到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1.8.2的规定当事人当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100元以上1000元以罚款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1.8.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24718

人: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7229270       联系地址:  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邮政编码: 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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