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第003号
当事人:安化县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安等38户,证件号码:9143092357864****3,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资江路;法定代表人:阙*兰。
你单位在东坪镇吴合新村胡田冲巷,于2013年6月陆续建设的嘉家世纪城二期项目,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在东坪镇吴合新村胡田冲巷,于2013年6月陆续建设的嘉家世纪城二期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嘉家世纪城项目二期建设主体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与建设主体的38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38户建设主体委托人签名名单,证明当事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基本情况、参与建设主体的38户身份基本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照片,证明嘉家世纪城二期项目,建设情况和参数指标,以及现场情况,法定代表人阙*兰、当事人黎*安已签字确认;
证据三:《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报告,法定代表人阙*兰已签字确认;
证据四:《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嘉家世纪城二期)、《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嘉家世纪城二期8#、9#、10#栋建安工程),证明现有商品住宅楼10栋和建安造价,以及建设时的建设地点和工程造价;
证据五: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安化县嘉家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黎*安等38户违规建设》线索移送函,证明嘉家世纪城项目二期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属违规建设;
证据六: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嘉家世纪城二期相关问题的回复函,证明 安化县嘉家世纪城二期项目,未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进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坪镇吴合新村胡田冲巷,于2013年6月陆续建设的嘉家世纪城二期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法定代表人阙*兰已签字确认。
证据八:《安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规划建筑方案评审意见》(安规委审字[2013]12号)、《安化县规划委员会规划建筑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安规专审2013-23号)、《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化嘉家世纪城规划调整的批复》(安建发[2014]13号)、《关于下达东坪镇嘉家世纪城棚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安安居办发[2018]2号)、《安化县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2022年第一批次任务清单》,证明该项目当时已通过规划例会审核并纳入了棚改,且本项目纳入了县问题楼盘。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第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视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给予你单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者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7.2(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处工程造价5%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