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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4-1997590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1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局2024年9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60
作者:袁尚鹏     发布时间:2024-10-1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60号

当事人安化县*****批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QC5B,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罗**路2**.2**号经营者**

2024年9月*日0930分,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路2**.2**号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9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日0930分,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路2**.2**号门店将商品摆放在店外经营、堆放物品(面积1.89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60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商品搬至店内经营。912日,本机关对进行了复查,发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仍在店外堆物、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日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单位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9月*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单位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2日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仍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4年9月13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化县谌聘伍钢材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9月13日,当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6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并500元以上3000元以罚款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23.1.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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