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58号
当事人:安化**医院,证件号码:91430923******535T,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路**号,负责人:弓**。
你单位于2024年*月**日10时30分,在安化县东坪镇***居民楼侧墙,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经查明,2024年*月**日10时30分,你单位在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居民楼侧墙,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墙体广告,影响市容。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58号),要求你单位于8月2日前自行拆除户外墙体广告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办行政许可)。8月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已拆除户外墙体广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22日的《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7月22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8月2日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拆除户外墙体广告。
证据四: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安化湘亚医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年8月8日当事单位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5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三)...”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当事人应当受到,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罚款8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18.1.3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3日
联 系 人: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698号
联系电话:7229270
邮政编码: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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