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62号
当事人:蒋**,身份证号码:432326********1214,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97370****。
你于 2024年*月**日*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小区*栋*单元三间门面前,堆放物料的行为,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4年*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月**日*时**分,你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62号),要求你立即清理堆放的物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9月18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9月1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堆放物料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9月1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按要求进行改正。
证据四: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6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月**日*时**分,在安化县城南区**小区*栋*单元三间门面前,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三)...”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18.2.1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未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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