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66号
当事人:安化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66168****1,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南区移民街,法定代表人:张*柳。
你单位在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船山路南侧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9日,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单位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截止至2024年10月11日止,共计交房100户,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0月9日《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安建移函[2024]第57号),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你单位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且已投入使用,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11月5日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照片说明两份,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1月8日对黄*、林*、王*军、谌*梅的《调查(询问)笔录》四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且已投入使用;
证据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但你单位未进行改正,仍在交付使用;
证据五:你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66168****1)、法定代表人张*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6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怡和家园项目存在对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停止使用怡和家园项目所建房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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