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09号
当事人: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426****U,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
你单位在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设计中,涉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的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施工图设计,于2024年3月完成设计并上传湖南省施工图审查系统,湖南省图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项目违反了设计强制性条文。你单位对图纸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于2024年5月7日,取得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24FW01644[430900]-S180050078-SH)。且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于2024年11月1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1月11日《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安建移函[2024]第35号),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你单位设计的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证据二:2024年6月26日安化县住建局对高*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1月21日安化县城管执法局对高*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1月22日安化县城管执法局对陈*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由安化县多凌华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你单位进行设计,你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证据三:2024年3月11日施工图纸一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编号2024FW01644[430900]-S180050078-SY[1])和2024年4月9日施工图纸二审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编号2024FW01644[430900]-S180050078-[SY]2),证明你单位设计的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违反了建筑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证据四:2024年5月7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打印件一份(编号2024FW01644[430900]-S180050078-SH),证明你单位报送的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
证据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426****U)、法定代表人赵*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高*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证据六:建设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G****F)、法定代表人张*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紫薇谷·奥体花园(一期)项目设计中,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