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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2/2025-2029308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5-01-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涉嫌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案
涉嫌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案
作者:黄添新     发布时间:2025-01-08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10

当事人:谌*岩身份证号:4323261969060****X,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双溪谌家村民组;闵*文,身份证号:4323261968011****X,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村第四村民组158号;刘*珠,身份证号:4323261964072****7,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闵家村第四村民组159号;刘*珍,身份证号:4323261973052****1,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双溪谌家村民组;谌*国,身份证号:4309231988121****4,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城西村闵家第四村民组159号;谌*宇,身份证号:4309232001052****1,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双溪村双溪谌家村民组

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建设的私房超规划许可面积1006平方米涉嫌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4年11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建设的私房20239月7日取得《建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2023-017[])。2024年11月6日,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规划)综合竣工验收核实中,发现你建设的私房(项目名称:谌*岩、闵*文、刘*珠、刘*珍、谌*国、谌*宇私房)超规划建设,于2024年111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1115日《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县自然资源局确认你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建设的私房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划建设1006㎡的情况;

证据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

证据三:2024年11月25日对谌*岩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建设的私房存在超规划建设1006㎡的情况;

证据四:2024年11月5日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实测成果报告书》、《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总建筑面积实测数据4861,超规划面积1006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谌*岩、闵*文、刘*珠、刘*珍、谌*国、谌*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委托代理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4〕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建设的私房超规划许可面积1006平方米存在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面积为1006㎡,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56980.00),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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