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城执罚决字〔2025〕56号
当事人:安化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5827885466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
你单位于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在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建设的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20-063(公)号),2021年2月开工建设,2023年12月竣工。根据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的线索移送函,涉案项目规划许可面积为11350平方米,竣工验收面积为14786.55平方米,超规划许可证建设3436.55平方米;涉案项目已交付住宅使用25套,门面交付使用2间,根据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涉案项目未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10月9日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你单位建设的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3436.55㎡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邹*辉身份证,被委托人曾*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证据三:2020年9月25日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20-063(公)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你单位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面积为11350平方米。
证据四: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照片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的具体位置、外部状态等情况。
证据五: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的事实及复查的结果。
证据六:2025年11月17日对被委托人曾*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承认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存在超规划审批面积建设3436.55㎡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
证据八: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消防验收情况的复函》(安建函〔2025〕175号)一份,证明涉案项目未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证据九:安化县问题楼盘集中化解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化县东坪镇福昇佳苑问题楼盘化解工作任务的通知》(安楼化联函〔2025〕10号)一份,证明涉案项目已纳入我县问题楼盘处置。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当事人的签名盖章认可。
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城执罚先告字〔2025〕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城执罚听告字〔2025〕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东坪镇福昇佳苑建设开发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并补办相关手续的处罚;你单位建设的涉案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并补办相关手续的处罚。
鉴于涉案项目被纳入县集中化解问题楼盘之一,且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应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你单位最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补办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化县建设银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540670525****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通市管理办局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12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6.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措施后满足规划行政许可要求的处罚裁量
处罚基准:有下表中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情形的,按表中标准处罚,但处罚总额不超过建设工程造价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