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1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text-indent: 44pt; word-break: break-all; line-height: 28pt;">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55号
当事人:
蒋*谦,身份证号:4301031992113****3,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新村96号,常住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785号;
周*,身份证号:4309231991113****8,住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54号;
黄*,身份证号:4309231996070****X,住址:安化县冷市镇胡家村第六村民组19号。
你们于2025年7月28日起,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罗马商业广场3-215、3-216、3-217、3-218、3-219、3-220商铺实施卓萌鼓动时代培训学校装饰装修施工,因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8月20日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卓萌鼓动时代培训学校于2025年7月22日与安化县多凌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7月25日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夏*辉施工,该装修工程面积480平方米,总工程款31万元,目前工程已完工。2025年9月26日,经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上述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工作回复函》,证明案涉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
证据二:商铺租赁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不动产权证及益阳禾艺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证明案涉装修的具体地点、施工面积、工程合同价款及设计布局情况;
证据三:2025年8月18日向你们下发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停(改)通字〔2025〕55号),证明本机关已责令你们于2025年9月18日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证据四: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2份照片说明,证明案涉项目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28日对蒋*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们承认在上述地点实施装饰装修施工,且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8日对案涉装修工程复查时,发现你们未停止施工,工程已进入扫尾阶段,且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证据七: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们的身份基本信息。
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5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55号),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们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们作为卓萌鼓动时代培训学校装修项目相关责任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实施装饰装修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你们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为赶工期、抢进度继续施工,拒不服从停工补办手续的要求,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行为属于156.1.4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综上,本机关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00),并限期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缴纳(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
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 注 |
|
156.1.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工程合同价款31万 |
2% |
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